关于征询《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点赞

收藏

转发

关于征询《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工业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我局牵头草拟了《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

二、公告意见和反馈方式: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文件有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我局提出并说明理由:

1.邮寄至淮安市行政中心北楼918室(淮安区翔宇南道1号),邮编:223002;

2.电子邮箱:hajxwjnc@163.com。

单位提出意见的,书面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个人提出意见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王锦锦,联系电话:0517-83750678

特此公告。

 

附件: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

 

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8日     

 

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8号)、《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22〕4号)等文件要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工业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以节能、环保、安全为重点的企业进行星级认定。

第三条 市级绿色标杆企业每年实施认定。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级绿色标杆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工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标杆企业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信局对市级绿色标杆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绿色标杆企业实行星级认定。根据企业绿色发展成熟度,划分为三至五星3个评价等级,并建立绿色标杆企业培育库。其中:达到三星级标准择优认定为市级绿色标杆企业,达到四星级标准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达到五星级标准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能源管理机构,有开展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建设的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开展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四)企业有较高的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并建立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培育。企业对照《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星级标准》开展自评价,达到入库标准的,可以提交《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建设计划书》,上报所属县区工信部门,经审核后列入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培育库,并报市工信局备案。

第八条 市级绿色标杆企业申报。入库企业根据《淮安市市级绿色标杆企业认定导则》相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县区工信部门。

县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申报通知要求推荐到市工信局。市工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确认,评估确认采用书面材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达到三星级要求的企业,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信用审查、公开公示等程序,择优认定为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并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原则上从市级绿色标杆企业中推荐申报;各地可结合实际,对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市工信局对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标杆企业须对近三年来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认定表,报当地工信部门初审,市工信局组织审核后公布复审结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标杆企业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第十二条 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县区工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工信局申请调整。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新获批市级绿色标杆企业、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以下统称为市级以上绿色企业),分别给予20万、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市级以上绿色企业在申请节能减排资金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方面优先。

第十五条 市级以上绿色企业列入正面清单管理,符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豁免办法的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免于停产、限产。

第十六条 对市级以上绿色企业合理安排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频次,原则上1年内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国家、省级组织的专项检查除外)。

第十七条 对市级以上绿色企业提供”供电+能效提升”增值服务。经确认属于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的,由供电公司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免费出具能效分析诊断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星级标准

2.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建设计划书

3.淮安市市级绿色标杆企业评价导则

4.绿色标杆企业自评价报告

5.淮安市XX企业“十四五”节能降碳改造计划

附件: 淮安市绿色标杆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