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市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关于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信用承诺”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降低成本、加强监管,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我市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优化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诚信建设。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第二之(七)(十);
(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4号)第二、三部分;
(三)《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细化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建改办〔2022〕11号)第二之(二)、第三、第四之(三)、附件2;
(四)《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优化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建改字〔2020〕1号)第一、第三之(一)(二)(三)、第四之(三)(四)、附件1、2、4;
(五)《关于延长<南京市关于优化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有效期的通知》(宁建改办〔2022〕1号)全文。
三、主要内容
(一)合理界定实施范围。对于可以实施“告知承诺”、“信用承诺”的项目范围的界定:一是落实“苏政办发〔2022〕24号”文、“宁建改字〔2020〕1号”文和“宁建改办〔2022〕11号”文中明确的适用范围的要求,充分考虑各类项目的复杂性、影响性、安全性、敏感性等因素,聚焦工业仓储、工业厂房、办公用房、商业设施、非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类型的项目。其中,工业仓储、工业厂房类将可实施“告知承诺”项目的单体建筑面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内,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内,地下控制在一层以内,且为非超限工程。其他类型将可实施“告知承诺”项目的用地面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6000平方米以内,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内。在上述基础上,将可实施“信用承诺”的项目的单体建筑面积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建筑类型界定为工业仓储、工业厂房项目,建筑层数控制为单跨小于18米的单层或跨度小于9米且无振动荷载的3层及以内。同时对涉及安全、生态、历史保护等特殊类型的项目严格禁止采用告知承诺或信用承诺。二是结合其他城市经验与我市实际,适当拓展信用承诺实施范围,在上述可实施“信用承诺”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带方案出让工业仓储、工业厂房项目和符合规划条件的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现状改建、扩建项目。
(二)明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及要求。明确是在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相应推行告知承诺或信用承诺,由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书》《告知承诺书》《信用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进行申请时,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进行承诺,对在限定期限内补齐缺失材料进行承诺。
(三)加大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力度。构建完备的抽查复核机制,明确告知承诺审批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补齐材料即开展复核工作,信用承诺审批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开展复核工作,复核比例均为100%全覆盖。结合复核情况对逾期未补齐材料和承诺不实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对应采取不予规划核实、限期1个月内完成整改、依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惩戒措施,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的举措,降低承诺不实现象发生比例。
(四)加强与诚信管理的联动。结合承诺审批的申请情况,对采取告知承诺、信用承诺的项目进行建档管理,建立建设单位(或个人)和设计单位的诚信档案,对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的轻重采取公示通报、推送相关信息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差异化惩戒措施,打通承诺审批与信用管理之间的联系,同时为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提供异议处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