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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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财教〔2022〕62号

各市、区财政局、科技局,镇江新区财政局、科信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科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相关要求,推动镇江市技术交易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订了《镇江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28日 

 

镇江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和完善全市技术转移体系,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和《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苏财教〔2021〕6号)、镇江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镇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遵循突出绩效、注重引导的原则。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用于对上一年度各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范围内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吸纳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经理)人以及全市技术合同登记责任单位的奖补。各市应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鼓励本行政区域的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政策。

第三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每年初由市科技局授权委托市技术交易所依据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认定的有效技术合同,统计汇总技术转移奖补对象和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本细则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金额。

第五条 高校院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等通过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系统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应遵循守法诚信原则,及时提交资金到账发票、佣金支付发票(扫描件)等实际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技术转移输出方奖补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输出方是指各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第七条 对当年度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按技术交易额的0.6‰进行奖补。对当年度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且较上一年度实现增长的技术转移输出方,对增量部分按0.1‰进行奖补,奖补上限为5万元。对当年度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按照技术交易额的0.1‰进行奖补,奖补上限为5万元。

第三章 技术转移吸纳方奖补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各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第九条 对除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吸纳方,吸纳非高校院所优秀成果,当年度技术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额的0.2‰进行奖补,奖补上限为5万元(关联交易除外)。

第四章 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经理)人奖补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各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范围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

第十一条 对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转化科技成果且相对上一年度实现增长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实际成交额对增量部分按2%进行奖补,奖补上限为5万元。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产业教授、科技镇长团成员等。对挂靠在我市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经纪(经理)人,首次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和高级技术经纪(经理)人认证书的,分别奖励3000元和5000元,由挂靠的技术转移机构负责申请(公务员除外)。

第五章 市技术合同登记责任单位奖补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登记责任单位是指由各市(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指定,负责本行政区域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单位。对本地区技术合同成交额相比上一年度实现增长的技术合同登记责任单位,按照每亿元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0.4万元的比例予以奖补,各市技术合同登记责任单位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全市技术合同登记责任单位奖补资金的5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技术转移输出方、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合同登记责任单位获得的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本单位技术转移工作能力建设等。

第十五条 在申请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中出现违规失信行为的,按信用管理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每年由市技术交易所提出预算,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政策引导计划中的科技奖补资金中安排。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