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管控意见》)于2024年10月28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制订背景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是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完善城市功能、满足居住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建筑高度不断刷新,也为推动现代化城市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江苏地处我国长三角地区,城镇密集、人口密集、经济密集,高层建筑建设起步早、增长快。今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管控意见》,从严从细明确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要求,既是深化城市规划建设领域改革、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机制的必然选择,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更是提升安全韧性水平、筑牢城市安全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
二、主要内容
《管控意见》围绕立项规划、设计建造、竣工验收等三个环节和提升设计建造技术支撑水平方面,共提出十二条具体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立项规划环节,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管控机制。在国家管控要求基础上,新增城区常住人口100万城市建筑高度控制线,明确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严格控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项目范围拓展至所有城市新建的100米以上建筑;推动消防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明确根据各地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重点区域,强化对建筑高度、规模等的空间管控要求,引导高层建筑在安全、适宜的地段建设,在选址布局中明确加强消防、安全、风貌、交通组织等方面严格论证的要求。
(二)在设计建造环节,提升全流程监督管理水平。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设计专项论证审查,进一步明确需报省级部门进行抗震、消防等方面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的工程项目类型。严格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明确对施工现场人员、材料、设施设备、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的管理要求。
(三)在竣工验收环节,严把高层建筑质量安全关。严格规划核实管理,要求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明确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并对应依法纠正规划核实意见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规范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加强对消防安全性内容的检查,开展对消防设施的抽样检测和系统功能的联调联试等,部门联动做好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供取水设施等方面的测试。
(四)在技术支撑方面,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能力。从标准体系建设、技术研发、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全面提升对新建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保障水平。要求持续完善消防安全的标准体系,鼓励相关单位积极参与高层建筑相关标准编制修订工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耐火耐热性能好且燃烧后发烟量低、毒性低的新型建材和先进消防设施设备应用,提升高层建筑火灾自防能力。加强人才培育工作,提升人才队伍专业素养。
此外,明确了施行日期,强调了实施前已依据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且完成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活动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