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03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的政策依据?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精神,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设区市市区、县(市),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养老、工伤、失业)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结合我市崇川区极少数区域被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通报,在上述范围内市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
二、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的期限?
答: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的认定条件?
答:申请缓缴前3个月累计亏损,且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批量裁员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的受理时间?
答:上月11日至当月6日申请缓缴当月至2022年底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的申请流程?
答:为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进入单位办事——社会保险——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模块填写必要信息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进行申请即可。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网上申请的也可提交加盖公章的《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向所在地社保经办窗口申请。
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的补缴期限?
答: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应在缓缴期满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从缓缴期满次月起补缴,可一次性补缴,也可按月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
疫情应对丨关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公告
202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