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扬州市丨《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24-06-2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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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心类型

1.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工信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业绩成效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工业设计机构,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企业内部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须在扬州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正常运营3年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较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要求。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4.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三、认定流程

1.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县(市、区)、功能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并报送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必要的现场核查进行择优,对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培育与管理

1.构建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鼓励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并在市有关工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优先支持。建立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库,培育库每年动态更新。择优推荐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2.实施动态管理,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评价。

3.参加复核评价的应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经县(市、区)、功能区工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工信局复核。复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4.复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以及自行放弃复核或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的,撤销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5.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撤销扬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且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注: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信息以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