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徐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经发局、徐州经开区发改局、徐州高新区经发局、淮海国际港务区经发部,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徐州市市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公平公正、规范严谨、廉洁高效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专家评审质量,根据《江苏省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流程》《徐州市市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国家工信领域专项资金、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以及市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确需开展专家评审的项目。专家评审是指由市工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价、审核。
第三条 评审专家是指入选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独立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四条 评审专家主要选取活跃在产业一线、对此行业或领域有深入研究的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并经单位推荐审核确定,主要从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等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中选择。根据评审需要,可选取一定比例市外专家。
第五条 入库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见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行业影响力,熟悉相关政策、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最新发展动态,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状况良好,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无违法、违纪和严重失信记录;
(六)市工信局规定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六条 行业处室以及业务处室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专家进行公开征集和资格审核,提出入库专家建议名单,各行业(领域)入库专家人数原则上不低于评审人数的2倍。财务专家的选拔应与其他领域专家保持一致,由办公室负责通过资格审核等程序进行,并提出入库财务专家建议名单。综合规划处汇总所有领域的专家名单,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七条 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由行业处室、业务处室以及办公室提出意见,综合规划处根据处室意见适时充实调整。对不能胜任评审工作,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移除。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3日前,资金主办处室制定资金项目评审方案和专家需求报综合规划处,并同步向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评审专家需求内容包括评审时间、评审地点、专家数量和资金项目明显具备关联关系需排除的专家名单等。
第九条 每类项目原则上选取5名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需财务专家的一般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审核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有无财务基础、实施财务绩效以及审计报告等)。
第十条 综合规划处根据资金主办处室提出的评审专家需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正选专家。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按照差额随机抽取备选专家,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局机关纪委对专家抽取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确认。专家名单确定后,由综合规划处将专家名单反馈资金项目主办处室,专家名单对外保密。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资金项目主办处室提前将所有评审资料分发布置在评审室,并负责专家签到、身份信息核对、《专家承诺书》签署。评审专家到齐后,资金项目主办处室介绍项目情况、评审标准、评分细则,并在指定地点安排专人以备答疑。同时,确保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其风险意识,保证对回避和保密规定的充分理解和执行。
第十二条 采取独立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对每个评审项目均要独立评分,并注明得(扣)分依据(原因),对提出的评审意见和打分内容负责并签字。独立评审中评审专家结论不一致的,资金项目主办处室应当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项目复审。
第十三条 采取合议评审的,可由专家组成员协商明确专家组组长,专家评审结果由专家组组长审核并经所有专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需要,可增加现场考查等程序。
第十五条 专家组意见、现场考查意见是作出评审结论的参考意见,市工信局可以采纳上述意见作出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 资金项目主办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监管人员)不得发表倾向性或有引导性的言论,不得向评审专家明示或暗示授意,不得代替专家参加评审,不得获得报酬。评审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科学的评审,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独立评审权利:
(一)查阅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受邀参加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对相关情况、制度有知情权;
(三)对被评审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行使评审权;
(四)被评审项目是否获得专家通过的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认真参加有关评审工作;
(二)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四)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抵制和检举项目论证、审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执行保密制度,保守有关单位和企业申报信息,不私自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信息;
(六)遵守回避制度,对于利益相关项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市工信局有权决定专家回避:
(一)专家是参与评审项目的项目申请人、股东或内部工作人员的;
(二)专家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参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参与评审项目的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提出评审意见的;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该予以回避的。
第二十条 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或局机关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如发现专家未申明利益冲突,应立即停止其参与的评审工作,并对该专家参与评审结论的影响程度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评审公正性。
第二十一条 资金项目承担主体咨询评审结果,资金项目主办处室有义务做好解释答复。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市工信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局机关纪委予以处理。
第五章 专家经费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费用由资金项目主办处室提出申请,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确有需要邀请异地专家的,经单位分管业务领导书面批准,专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参照徐州市差旅费管理规定相应标准凭据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专项资金申报对专家评审有明确具体要求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本人受市工信局委托,承担 项目评审工作,特作如下郑重承诺:
1.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信守职业道德,不以个人从业经历、过往关系作为评判标尺,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执行评价,对评审结果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2.遵守廉政规定。不私下接触资金项目利益相关方个人或集体,不参与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有关活动;
3.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不泄露评审相关情况、评审相关工作材料的内容;
4.不隐瞒按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
本承诺书由本人签字,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徐州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