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常政规〔2024〕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计价规则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
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共享,共同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二)具有经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经营区域限于溧阳市的,应当向溧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5年,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批准经营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当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
(三)车辆综合续驶里程不低于400千米的新能源汽车或者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的非新能源汽车;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符合标准的车载视频监控设备;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信息联动审查机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动审查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第九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考核,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者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有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批准经营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第十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主动公开定价机制和动态加价机制,通过公司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方式公布运价结构、计价加价规则。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价格欺诈或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按规定设置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到乘客咨询、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十七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八条 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网约车应当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视频监控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日。常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常政规〔2016〕5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