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帮助中小企业有效应对新时势下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为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激发全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对推动政府简政放权和经济转型升级,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为切实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定了哪些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有哪些特色和亮点?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作全方位的解读。
特邀嘉宾:
王腊生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吕小鹏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夏正芳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石晓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问:据了解,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工作历时一年半,期间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经过了多轮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关注和重视,请首先为我们介绍一下此次条例修订的背景?
王腊生:江苏历来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2005年制定实施并于2009年修订了《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条例实施12年来,在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创新转型、健全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近年来,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形势、外部环境和服务需求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谋划,为中小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法治环境。此次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小企业能办大事,明确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李克强总理多次研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提出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韧性、就业韧性的重要支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2018年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管理体制、税费优惠、融资促进、权益保护、创新发展、服务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大幅度修订。2019年4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2020年7月,工信部等十七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对照上位法和国家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支撑和保障相关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地落实。二是应对新形势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贡献了全省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就业岗位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小企业受到很大冲击,面临的成本高、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更加突出,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助力中小企业顺利渡过难关,促进“六稳” “六保”任务落实。三是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先后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意见,着力解决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新创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固化完善,为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长期、稳定、透明的法治保障。
问:条例的修改过程中,哪些方面是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或者是有争议的问题,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
夏正芳: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直受到各方关注,此次条例的修订过程中,我们注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中小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大家比较关心的有以下几点:一是增强中小企业获得感。常委会委员们在审议时提出,要通过修订条例,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发展信心,让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精准服务,着力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二是理顺管理体制。现行中小企业管理体制不够统一,机构改革后力量有所弱化,难以有效履行中小企业促进职能,需要加以理顺并加强。三是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小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要通过修订条例,明确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方向,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问:我们注意到,条例在修改过程中专门增加了“财税支持”一章,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吕小鹏: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委员们普遍反映,财税支持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修订草案这方面规定比较薄弱,需要进一步强化。因此,条例专门增加一章“财税支持”,进一步明确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落实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要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明确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并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及相关管理要求作出规定;二是要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也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三是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重点投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小型微型企业;四是落实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简化税收征管程序。
问:资金问题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本次条例作了哪些修订?
石晓鹏:条例修订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原条例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充实、细化。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条例专设了“融资促进”一章,从政府营造融资环境、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直接融资、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是政府引导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二是金融监管层面,推动落实国家制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三是普惠金融层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普惠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规模和首贷户覆盖面。四是融资方式层面,提出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小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发行创业投资类企业债券。五是针对中小企业在办理银行贷款时,担保被过度使用,导致“有限责任无限化”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已经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在贷款审批条件之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担保。此外,条例还对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征信及信用服务、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作出了规定。
问:江苏一直以来都是创业创新的沃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源头活水,为鼓励创业创新,条例作了哪些规定呢?
王腊生:创业扶持方面,为激励创业、拓宽就业渠道,条例要求制定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加强创业指导、学校应当开展创业教育,细化中小企业项目用地及创办的土地优惠政策,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对创办小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收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中小企业。创新推动方面,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主体和政府指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尤其注重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创新,支持大型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与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
问:政府采购是促进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助力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有效手段,请问新修订的条例对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夏正芳:条例修订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采购的条文比较原则,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将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加大对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扶持力度。为此,条例专门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统筹制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年度政府预算中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四百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除此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问:一些小型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市政工程项目,和一些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打交道时,常常会有账款被拖欠的情况,有苦说不出。现在,国家很重视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我想问一下,遇到这种情况,政府能帮助解决吗?中小企业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吕小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帐款专项行动。条例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同时,为避免有些单位违反约定使用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到位,影响中小企业正常经营,条例专门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可以说,在清理拖欠问题上,我们的法治环境、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越来越优化,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
问: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制机制不健全,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希望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同时注重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夏正芳:围绕中小企业反映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本次条例修改,重点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在改进政府服务上,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企沟通联系机制,采取定期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中小企业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改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大厅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办理行政许可以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捷服务;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二是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人才引进、投资融资、对外合作、智能制造等提供公共服务。三是针对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等问题,规定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企政策一站式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各类政府服务信息,并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精准匹配和直接推送,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的服务。
问: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工信部门作为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贯彻实施条例呢?
石晓鹏:条例的修订出台,意味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法治保障更加健全、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更加有章可循,下一步我们将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财经委的指导下,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条例宣贯市县行活动。组织法律专家编写条例释义读本,举办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中小企业负责人专题培训,重点宣讲立法背景和意义、起草过程、立法原则和思路,逐条解析条例内容。二是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贯彻落实任务清单》,逐条明确责任单位和贯彻落实举措,定期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组织媒体宣传。利用省内主流媒体、新媒体平台、门户网站和跨部门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对条例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加深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和理解,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