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资质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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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有效推进市级研发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就开展2022年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级研发机构新建申报备案

(一)申报类型及管理

市级研发机构包括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受理后即纳入市级研发机构管理,按产业技术领域分年度绩效评价,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2020年1月前在宿迁范围内注册,主营产品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不限),具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配备必需的分析试验仪器装备,拥有5人以上研发人员,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研发方向和目标明确,拥有本技术领域内相关的知识产权成果或新产品不少于1项。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限报一项,新建研发机构名称为:宿迁市X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XXX为企业所从事的产业技术领域或方向。

二、市级研发机构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对象

本次绩效评价对象为2019年确认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具体名单详见《关于发布2019年度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考评结果和列入市级研发机构备案名单的通知》(宿科发〔2019〕58号)。以及2019以来纳入市级研发机构备案管理(包括2019以来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企业研发机构),且有意愿参加绩效评价的企业研发机构。已获批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不参加此次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办法

各地科技部门根据《宿迁市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级研发机构绩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上报,名单中应明确表明建议“优秀”和“不合格”名单,“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10%。

三、相关要求

1.市级研发机构新建申报备案和已建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各县(区)以及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市级研发机构新建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

非企业性质的单位申报新建市级研发机构的,原则上按照属地化管理,由辖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扎口上报;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上报。

2.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开展研发机构新建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时,应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申报评价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3.申报单位对项目材料真实性负责,按要求填写相应申请材料,并按封面、宿迁市研发机构建设申请表(宿迁市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申请书)、相关附件材料顺序装订成册。纸质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纸打印,书本式装订方式。逾期不报绩效评价材料的研发机构视同放弃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定为不合格,不再纳入市级研发机构管理。

4.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请于6月10日前将市级研发机构新建名单和已建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经公示后正式行文上报市科技局。企业相关材料由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周同柱 0527-8435 8715

市科技局科成处:李明 0527-84358577

附件:

1.新申请备案市级研发机构汇总表(略)

2.宿迁市研发机构建设申请表(略)

3.宿迁市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申请书(略)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