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宿迁市人民政府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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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市级信息化项目与公共数据统筹管理,规范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推动公共数据资源集约共享,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信息化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国有企业投资、政府与企业联合投资建设、运维、购买服务的各类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前款所称信息化系统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在履职过程中需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中央、省属驻宿单位等建设、运行及使用的,用于支撑工作及履行职能的已建、在建和计划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平台、信息化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数据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与公共数据统筹管理,会同网信、发改、财政、公安、密码等部门建立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工作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市数据局牵头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项目审核、建设指导、协调推进和绩效评价,实行年度任务清单管理,加强市级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授权运营、开发利用、监督指导等。市大数据中心在市数据局指导下,负责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等基础软硬件环境的建设部署与运行管理,协助做好项目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和信息化项目技术方案评审等。

市委网信办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审查和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资金审核、财政资金拨付和政府采购活动监管。

市国家保密局、密码管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信息化项目国产密码应用和安全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数据集团在保证各市场主体要素在业务范围内有效参与、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协助项目申报单位,牵头负责市级政务和国资国企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承担市级公共数据和国企数据的授权运行。

第二章  统筹管理

第四条  秉持“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理念,加强信息化项目一体化、集约化、协同化建设和管理,避免重复投资、过度建设、形成“信息孤岛”,杜绝建设使用价值不高的非必需系统。

第五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局统一扎口管理,原则上各单位不得自行建设。市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市级信息化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资金再投入的重要依据。市数据局会同市委网信办等单位常态化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清理、规范和整合工作。

第六条  建立信息化项目常态化监测机制,市大数据中心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已建成运行的项目通过统一管理平台每月进行监测,评估系统运行情况。对云资源使用率低、长期闲置、无法正常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运行不正常的系统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强制收回云资源,关停相关系统,市数据局对后续建设或运维服务项目不予审批,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章  集约共享

第七条  严格落实政务“一朵云”有关要求,各级政务部门非涉密业务应用系统应基于全市统一政务云部署运行。采购使用其他云计算服务的,应委托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的服务商。

建强全市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编制完善公共数据目录,集聚海量公共数据,利用公共应用支撑组件,进行智能分析、研判评价,深度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与融合,打造全市公共数据智慧中枢和统一底座,促进数据流、业务流充分融通,支撑各级、各系统数字化应用。

第八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统一纳入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集中管理,加强项目建设、运行、绩效管控,推动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化、规范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系统应加快与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对接,与系统配套的用于支撑公共管理职能、可产生数据的视频监控、物联感知、智能终端等硬件设施(涉密的除外)均应统一管理、共享使用,在建和拟新建项目应预留或提前规划数据接口,满足后期接入条件,通过统一平台逐步实现市级信息化项目系统、软件、硬件等要素协同高效管理。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九条  秉持“按需归集、应归尽归”原则,市级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包括垂直管理部门自建系统在宿迁市域范围内运行产生的公共数据和上级部门回流数据,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全部实行统一归集,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库管理,并加强数据动态更新和质量管理,保障数据完整、准确、通用。建立信息化项目建设与数据共享挂钩机制,未落实数据共享开放要求的不予批准项目建设,做到先共享再续建、新建设必共享。

第十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应围绕集约高效、开放兼容、安全可信的基本要求,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和运维,加强与现有公共组件整合贯通,充分考虑利用协同办公系统、宿心办、宿慧办、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等共性支撑平台,促进不同行业和领域系统、数据、业务互联互通、协同联动。

第十一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数据由市政府授权的公共数据运营主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统一进行运营,促进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和更广泛利用,加速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清单制度。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数据局提交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通过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除国家、省有明确建设要求且必须在当年实施的项目外,未在申报期内申报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清单。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审核把关后统一申报。市属国有企业参照并加强下属子企业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

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形成项目建设方案,由项目牵头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部门需提交项目申报表、建设方案、建设依据支撑材料以及集体研究意见。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建设背景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估(概)算及资金来源、建设目标、内容、工期、信息资源目录、网络和数据安全体系、软硬件配置、项目特色、创新性应用场景等基本内容。

(二)预算主要包含开发费、实施费、维护费、培训费、监理费及其他费用。项目内容包含数据资源的,应列明数据清单和成本费用。分年度实施的项目,还应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不得将本应由财政投资的项目转嫁企业、协会等其他机构承担。

(三)符合数字化建设相关规划,突出跨部门协同,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走在本系统全国、全省前列。

(四)严格落实信息系统整合要求,加强本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原则上同一部门不得同时申报多个建设类项目。不得申报未按要求使用政务云平台、新建或扩建机房、采购视频会议系统,以及新建APP、小程序、快应用等移动互联网应用的项目。

(五)必须包括独立的数据共享需求分析和网络安全需求分析,对数据共享开放清单、网络安全需求作详细说明。

(六)涉密项目应坚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定密,将涉密部分与非涉密部分拆分说明,不得在涉密项目中夹杂非密内容。

(七)项目应当采购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

(八)必须符合党政部门数字化建设中外包活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市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申报材料接收、登记、初审,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市数据局牵头组织预审小组进行项目预审,出具审核意见。预审小组一般由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市大数据中心技术人员以及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相关部门首席数据官和超级数据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项目预审通过后,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预算。市财政局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进行资金审核,根据预审小组意见和资金审核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数据局对通过预审的项目提出预算安排建议,预审未通过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对于已落实财政预算的项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数据局纳入年度市级信息化项目清单管理。

第十九条  纳入年度清单且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限额标准)的建设类项目,实施前须将项目方案报市大数据中心审核,重点项目审核通过后还应经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招标控制价,预算超过审核确定的招标控制价部分市财政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  总投资超过400万元的使用预算安排资金的建设类项目,需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下列信息化项目,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

(一)对已经列入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于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可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视情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市数据局牵头出具信息化项目行业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和网络安全建设方案篇(章)。

市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除外。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应符合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项目建设规划,原则上采取集中实施。涉密项目及由上级部门统一开发部署的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分散建设的,应经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审核同意后,由申报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是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体,应当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二十三条  市级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技术方案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招标控制价前提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调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或调整数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申报单位调整,同时报市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一)根据国家、省、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重新履行项目申报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采购。未纳入年度市级信息化项目清单、未通过技术方案审核和概算审核、未获得立项批复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投资预算超过100万元的建设类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和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确保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七章  验收运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类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以延长试运行期等方式变相投入使用。运维类项目应在运维服务期满后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在系统上线试运行30天后进行,其中软件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上线试运行90天后进行。试运行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得以初步验收、阶段性验收等其他形式替代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向市数据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经审核通过后,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数据局审核意见和竣工验收报告拨付相应资金。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应在竣工验收结束后30天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市数据局备案。提交验收报告时一般应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安全可靠情况等材料。

申报单位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为便于资产管理,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实施单位应向申报单位移交资产,由申报单位安排登记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实施单位应提供不少于三年质保服务。申报单位应建立完善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依照职能运维各自系统,做好项目运维、管理、对接、系统升级等工作,保障项目应用实效。

第三十四条  已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不再继续使用或经论证确无使用价值的项目,系统使用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做好数据移交、系统停用、备案注销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会商机制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六条  市数据局会同市网信、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运营情况等开展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估结果作为信息化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建设期内,实施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价,并征求申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提交市数据局备案。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已完成建设并转入运维期的存量信息化项目,系统使用单位应在每个运维期结束后(一般一个自然年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次年签订之日前一天为一个运维周期)通过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运维服务情况报表,主要包括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用户使用、经费支付、运营成效等内容。市数据局对报表进行抽查复核,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信息化项目开展专项绩效评估。

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会同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及运维经费、暂停项目建设,直至项目终止。

未经验收的项目,不符合网络和数据安全及密码应用要求,未按等级(分级)保护标准要求等建设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安排后续建设资金和运维经费。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宿迁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2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