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提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新要求、新变化,结合我市实际,在全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印发了《镇江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办法》印发实施后,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规范科技计划项目审计管理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原《办法》中部分规定不再符合现阶段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这次修订,一方面是为了满足现阶段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是依据公平准入的原则,规范审计中介机构的需要。
二、修订内容
《办法》原有条款十三条,修订后为十二条。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审计原则;第二部分(第四条至第七条)主要明确了审计主要内容、项目分类审计要求、审计程序等内容;第三部分(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审计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职责,同时明确了违规处理措施;第四部分(第十二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期限。
一是修订了审计工作的原则和职责。对科技项目经费审计工作提出应遵循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基本原则,明确了财政部门和审计中介机构均有权开展项目经费审计。
二是修订了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的内容。详述了“项目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项目经费核算情况、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内容,新增了对“重大违规情况、其他与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情况”内容。
三是修订了承接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有的资格要求。新增了“有固定营业场所和较为固定审计团队(含审计中介机构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等要求。
四是修订了“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的总体要求。强调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需依法配合、落实相应审计工作;从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业务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应遵循的要求。
三、主要特点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修订的主要特点: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要求;二是总体保持原有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新情况、新要求,修订、完善和细化有关内容;三是注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