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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苏财税〔2022〕10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等凭证;

(三)自用房产、土地用于承担储备任务的证明材料;

(四)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

(五)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商品储备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