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认定部分单位为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点赞

收藏

转发

关于拟认定部分单位为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的公告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险费正常的缴费秩序,根据《关于联合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欠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6号)文件规定,拟将部分单位认定为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名单内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管辖税务部门补缴欠费。

二、确已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情形的欠费单位,请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三、逾期不办理的,认定其为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从次月起停止生成其应征社会保险费、封存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

 

附件: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拟认定名单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3年7月21日                 

附件: 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拟认定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