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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简明问答

《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简明问答

1.《关于深入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6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与《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相比,省药品阳光采购的挂网类型有哪些调整?

答:与35号文相比,《实施意见》对药品阳光挂网的类别和内涵作了适当调整。一是增加了竞价挂网的方式,对阳光挂网同品种中价格差异较大、列入省级预警监控且挂网企业较多的,适时组织竞价挂网。二是新增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类别,参照药品挂网流程挂网。三是在内涵上,结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对创新药品、过评仿制药和新批准注册药品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2.《实施意见》与35号文相比,不同类别药品的挂网要求有哪些调整?

答:根据阳光采购试行期间挂网情况,《实施意见》在保持药品挂网要求相对稳定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完善:一是对未挂网药品,挂网省份数要求由8个调减为6个;二是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挂网的品种,如果过评前在我省有挂网记录的,应提供产地省挂网记录;三是对新批准注册的药品,在挂网省份数满3个后可申请挂网;四是对创新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部分新批准注册的药品,申请阳光挂网时可暂不提供国家医保药品编码,但需在挂网后6个月内补充提供。

3.如果企业已按照要求提供了满足规定省份数的挂网记录,且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全国现执行最低价,还需要满足差比价的规则么?

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67号)提出,推进形成合理的药品差比价关系,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我局在《关于进一步健全药品阳光挂网规范及价格预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82号)中,强调全面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企业申报挂网药品,除应符合《实施意见》阳光挂网要求外,同一企业同通用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包装有涉及差比价关系的,申报价格还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要求。

4.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已挂网省份记录截图有什么具体要求,企业应重点注意什么?

答:企业提交的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截图,应完整地显示挂网省份平台名称,企业名称、药品名称、规格、价格等信息。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截图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扫描上传;二是外省挂网的规格与转换比必须与此次申报品种一致;三是最低价来源省份的挂网截图应确保符合要求,否则即便满足了挂网省份数量要求,也不予通过。

5.对于临床诊疗特需或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如何进行采购?

答:为进一步保障临床需求,《实施意见》将35号文中的备案采购改为应急采购,明确对临床治疗或疫情防控特需但省平台同通用名同剂型下无企业挂网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先网下应急采购,并在药品入库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信息上传省平台。但对应急采购金额进行了限制,明确医疗机构每年应急采购药品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

6.挂网产品如何动态调整?

答:对已挂网药品,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时,企业应在新的最低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主动在省平台申请降低挂网价格。省医疗保障部门定期联动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中最低价并进行调整;对出现质量问题、停产、注销、超过1年无销售的挂网药品,予以暂停或撤消挂网;对超过3个月未选择配送企业的挂网药品,予以暂停挂网。同时,对列入价格预警范围的药品,按季度实行预警标记动态管理,鼓励企业主动调整挂网价格。

7.挂网品种什么情况下会被价格预警?

答:《实施意见》明确,新增挂网药品实行“红黄颜色”价格预警管理。将挂网价格与阳光采购实施时已挂网相同品种最高价进行比较,价格高于已挂网最高价10倍(含)及以上的,标记为红色★★★,价格高于已挂网最高价5倍(含)-10倍的,标记为红色★★,价格高于已挂网最高价2倍(含)-5倍的,标记为红色★,价格高于已挂网最高价但不足2倍的,标记为黄色。对撤网后重新挂网的药品,同品种无已挂网产品的,以撤网前价格1.8倍为已挂网最高价进行价格预警管理。通过价格预警标识,提醒医疗机构谨慎采购。

8.医疗机构如何进行议价采购,对议价行为如何监管?

答: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应通过自主议价或联合议价的方式,在省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下与企业进行公开议价,并将议价结果在省阳光采购平台真实、完整呈现。议价结果在议价范围内公开、共享。医疗保障部门动态监测医疗机构议价情况,提醒反馈议价结果,对未议价药品采购总数或金额靠前的医疗机构,予以信息披露和提醒;对网下议价但未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真实议价结果的,予以提醒告诫;对索取返点、返利、回扣、赞助支持等行为,报相关监督部门。

9.医疗机构如何进行网上采购,对线下采购行为如何监管?

答: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在省阳光采购平台真实采购,采购计划应在省阳光采购平台发起,采购订单的验收、结算等信息应与省阳光平台系统实时、一致。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向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报送院内信息系统药品采购数据和网上采购药品结算进度表。医疗保障部门定期通报网上采购和应急采购情况,开展阳光采购专项督查,比对分析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信息,对网上采购率不高、超范围应急采购和未按时报送应急采购情况的医疗机构,予以提醒、约谈并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报相关监督部门。

10.生产经营企业在阳光采购中应履行的责任有哪些,如何加强监管?

答:生产经营企业在申请阳光挂网时,应如实填报全国全低价,合理申报挂网价格,在出现新的全国最低价时,及时调整平台挂网价格。品种挂网后,应积极响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议价行为,按照议定价格和采购量供货和配送,不得擅自涨价供应和停供断供。医疗保障部门建立采购信用监管机制,执行国家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和评级标准,实施医药企业主动信用承诺,将供应企业的阳光采购行为全程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供应企业阳光采购信用情况,并按规定予以处置。

11.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如何联动?

答:对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综合省内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结果,合理制定阳光采购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议价和企业主动降价。同一药品在全省医保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原则上执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

12.如何落实医保支付在药品阳光采购中的激励约束作用?

答: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将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议价、回款等管理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内容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医保总额预算挂钩。对医疗机构网下采购药品使用的医保基金,按规定从年度医保基金结算中按比例扣除。对医疗机构通过议价节省的医保资金,当年留用给医疗机构,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