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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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市监注发〔2023〕108号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泰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质量,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总体工作方案(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确定服务重点,以分类发挥示范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加强政策精准供给 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2.主要任务

(1)建立分型标准,开展精准帮扶。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和“退出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2)明确分类指标,分类开展培育。在分型基础上开展“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建立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公正公开的申报评选机制。

(3)加强数据共享,推动结果运用。建设全市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4)加大政策宣传,突出示范引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的政策意图,广泛关注、积极参与,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市个体工商户提质扩量,高质量发展。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地方实际,在市级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基础上,细化、优化和丰富分型分类方法和标准,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开展市(区)级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不断完善全市工作方案提供支撑。

二、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按照总局明确的基础标准,基于登记注册、税务、社保等数据,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和“退出型”,建设全市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根据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的诉求重点,分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1.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划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况之一:

A.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

B.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的;

C.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为符合分型条件。

(2)划型标准:

A.生存型:不满足“成长型”“发展型”和“退出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曾经实际缴纳过税款;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自然人身份参加社保的)。

③经营10年(含)以上;

④从业人数3-8人。

C.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自然人身份参加社保的);

③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

④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⑤经营20年(含)以上;

⑥从业人员9人(含)以上。

D.退出型:

①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

②查无下落等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

2.分型方式

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以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作为底册数据,结合税务、人社部门信息匹配,对入库个体工商户进行“四型”标注,并提供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等功能。

(1)总体原则:分型采取系统自动判定+人工个案调整的方式,根据归集的相关部门数据,经比对判断后,完成数据汇总,形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待总局“个私网”建成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后,将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和标注。

(2)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年报结束后进行一次集中分型判定。其他时间根据统计分析、决策参考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判定。判定中,要通过与市场主体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比对,及时进行分型调整。

(3)查询公示:待总局“个私网”开通相关功能后,社会公众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该网站,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和公示。

(4)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总局“个私网”开通相关功能后,通过“个私网”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符合标准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调整分型结果。

3.帮扶措施

按照“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的总体思路,各市(区)可结合地方实际,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退出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构建量质齐升的分型精准帮扶新格局。例如:

(1)“生存型”: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以“增总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创业扶持服务,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活力。一是优化政务服务,创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服务更好、易进易出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二是维护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维护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三是加强创业指导,为个体工商户创业人员提供市场监管方面的各类法律、政策咨询等指导服务。四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用“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措施。五是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各方资源,积极帮助对接普惠型政策,通过落实税费减免、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降低支付手续费用、执行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等降本减负举措,助力其维持经营,稳定发展。

(2)“成长型”:对“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以“稳存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创新发展服务,提升个体工商户增强抵御风

险的能力。“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一是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根据信用风险叠加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二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依托泰检易、质量小站、商标品牌指导站等载体,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市场监管综合服务,全面提升经营者技能水平、技能素质。三是支持鼓励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专利,为其提供指导服务。四是支持帮助个体工商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合规指引,为其提供相关培训辅导。

(3)“发展型”:对“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以“提质量”为目标,着重开展转型升级服务,推动更快速高质的转型升级发展。“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一是提升个体工商户创新创造能力,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强品牌培育,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二是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对接适用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相关政策,优先提供信用贷款,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多措并举促进个体工商户实现高质量发展。四是支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方式转型升级为企业。

(4)“退出型”:对“退出型”个体工商户,以“救存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异常修复服务,对仍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依申请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引导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开展歇业、注销等申请。一是利用基层分局开展年度报告宣传,引导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积极补报年度报告,尽快完成信用修复。二是通过窗口宣传,指导个体工商户开展歇业申请,加强注销流程的宣传,引导不再开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积极申请注销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以自主申报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稳妥开展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内生动力和发展质量。

1.推荐范围

各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

2.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入库标准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原则。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选拔。但是,在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上一年度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上一年度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个休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具体标准: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市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晓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

主要参考条件:一是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持有商标且有一定知晓度;二是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知名”类的;三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自营产品曾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的荣誉;四是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的。

B.“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具有代表性;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市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等。

主要参考条件:一是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二是从事本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三是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市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四是个体工商户获评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或星级农家乐、民宿等;五是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拥有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等。

主要参考条件:一是拥有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或传统老店的(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二是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经营者为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三是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四是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的;五是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六是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优质”类的。

D.“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依托互联网从事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主要参考条件:一是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的,以及从事其他小众、新兴业态的;二是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三是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四是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荐,并经审核通过“新型”类的。

另外,经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评定。

3.评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或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

4.入库机制

(1)入库来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入库来源有两个,一是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二是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推荐确定。

(2)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组织开展,当年11月底前完成申报、评选、公示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2 月底前统一完成入库并予以公告。市局、市(区)局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合理调整安排入库等工作时间。上级部门如有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审核和上报。

(3)确认和推荐方式。根据本地区入库标准进行确认或组织推荐。选拔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市(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核,(后期,按照总局统一部署要求,通过省小微企业名录网站,开通网上审核功能),报市市场监管局确认。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取消入库。

推荐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5.入库程序

(1)组织动员部署

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推荐审核确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评定工作。

(2)审核程序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原则上不跨级推荐。

①基层选拔申报。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根据市局部署要求在辖区内选拔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填写申报材料,向市(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附件1)。

②部门推荐。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根据推荐标准填写申报材料,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附件2)

③审查核实。市(区)市场监管局对推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逐一核实,必要时应现场查证,并将核实审查结果报市市场监管局。

④确认。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入库比例和数量,根据市(区)市场监管局核实审查意见,最终确定本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名单,并在政府官网和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⑤上报备案。市市场监管局将确认的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名单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入库。被认定为“名特优新”的个体工商户签订承诺声明。(附件3)

(3)动态管理

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名单入库后实行动态管理,市(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工作负主体责任,对达不到“名特优新”分类评定标准或具有应取消“名特优新”分类情形的,经市(区)局审查、市局复核后(原则上每年年报结束后进行一次),及时向省局报告,取消“名特优新”分类入库资格。市(区)局应及时停止优惠政策待遇并收回授予的“名特优新”分类标识标牌。

6.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自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内可以“免申即享”相关培育政策。入库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移出名录库,剩余名额作为下一期入库的数量。

有效期内,认定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分类入库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库。在入库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C.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入库资格和入库结果的,移出名录库,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7.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各市(区)可结合地方实际,采取针对性的培育措施。例如: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①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知名度。

②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引导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打造品牌,加强商标管理、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鼓励指导参与各类品牌创争,提升商品服务品牌附加值。

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名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及政策培训,提高保护能力。

④落实党建引领,推进“小个专”党建,选派优秀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①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发展产业集群,在从事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地理标志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培育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②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连接企业、上下游资源。

③在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全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的核心位置,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①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加大对老字号、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的宣传力度,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

②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

③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指导支持。

④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的个体工商户,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其高质量发展持续赋能。

(4)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培育措施。

①推动新型类个体经营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开展平台入驻电商指导,指导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提升线上经营水平,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

②支持有实力的新型类个体经营户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

③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大型企业、链主企业、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合作,支持、引导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大型企业与平台企业合作共赢。

④鼓励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新型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

(5)其他。对符合入库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可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覆盖面。

四、保障措施

1.统筹协调指导。依托市级、市(区)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并根据培育工作政策需求及时增加成员单位。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明确部门工作任务,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措施落地落细。

2.完善评估机制。听取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各单位要建立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自查机制,定期组织自查。

3.加强统计监测。及时共享个体工商户相关数据信息,加强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监测分析,跟踪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和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加强各类收入群体标准研究,摸清全市个体工商户发展结构特征,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动态监测体系,探索建立分型分类培育指标评价体系。

4.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开展政策解读宣讲,提高政策知晓度,及时总结“名特优新”培育工作经验,广泛宣传“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典型范例,有效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质量。营造鼓励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全面调动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总量、提升质量,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强大合力。

 

附件:

1.“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申请表(略)

2.“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推荐表(略)

3.个人(单位)经营承诺书(略)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