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镇人社发〔2022〕39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科技发展局、财政国资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镇江市人才平台提升计划》(镇办发〔2022〕6号)精神,制定《镇江市企业首席专家及工作室评选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及其团队在引领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技术、推动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镇江市人才平台提升计划》(镇办发〔202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企业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及镇江市企业首席专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评选认定,遵循统筹兼顾、注重实绩、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首席专家及工作室评选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首席专家及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首席专家评选
第四条 首席专家申报人,应为领衔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工作严谨,为人正派;
(二)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学术水平省内领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承担并完成有关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排名前5),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排名前7);
2.在市级以上重点项目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填补技术空白;
3.在引领推动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作为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人,专利转化效益显著;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5)、或国家级科学技术技奖励(排名前7),或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创新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
我市C类以上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第五条 因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原因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可为其人才申报首席专家。
第六条 首席专家由所在企业申报,经各市区人社部门初审推荐,由市人社部门进行评审、考察、公示,并发文公布。
第三章 工作室认定
第七条 申报工作室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首席专家领衔的技术攻关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相应的科研设备、必要的资金保障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承担过市级以上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并取得较好成效。
依托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载体申报建设工作室的,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第八条 市级工作室由建设单位自主申报,各市区人社部门初审推荐,经市人社部门组织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对评选为首席专家的,颁发证书;对认定为工作室的,授予“姓名+企业首席专家工作室”铭牌,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第十条 对成绩突出的首席专家,在推荐申报省级企业首席专家、参评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人才科技项目、参加省市专家健康疗休养时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首席专家,纳入镇江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评委专家库,纳入省、市专家服务团。
第十二条 入选省级企业首席专家工作室的,给予资金配套。对成绩突出的工作室,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首席专家工作室。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首席专家称号:
(一)丧失首席专家基本条件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专家称号的;
(三)受到党内严重或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未完成重大工作任务,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
(五)所在单位申请取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首席专家的。
第十五条 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估一次,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3年评估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六条 工作室首席专家出现空缺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推荐首席专家人选,参加市级首席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工作室更名手续。
第十七条 工作室无首席专家领衔超过1年的原则上自动撤销,如再次申报入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建站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工作室所需建设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结算体制分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