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力度,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等十八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苏市监〔2024〕13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建立完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性化、差异化政策措施和服务机制,提升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质量。

一、主要工作

根据全省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在数据归集基础上实现自动分型判定,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在分型基础上,确定“名特优新”分类指标体系,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申报比选机制,推动制定针对不同类别个体工商户的培育政策。依托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大力宣传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政策意图,积极营造政府支持、社会关注、经营者参与的浓厚氛围,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全面实施以分型提供差异化精准帮扶,以分类促进示范性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在归集相关部门数据基础上,于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建设的“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集中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进行标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全省统一分型判定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依托省“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申报、推荐、认定工作。

(二)增强健康发展内生动力。发挥数据对业务工作的支撑作用,持续加强数据归集,夯实个体工商户数据基础。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优化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依法推进“免罚轻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持续推动税费、社保费、医保费优惠政策落实,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

(三)突出党建引领发展质量。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精准收集“需求清单”,在解决个体工商户困难中凝聚党建活力,在强化党建工作中提升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四)持续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持续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托分型分类各项措施,加强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私营个体经济协会要将服务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五)建立沟通交流监测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各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健全督办和反馈机制,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作用,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反映基层情况。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分析机制,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开展发展情况、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多维度分析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为相关部门出台有针对性政策措施提供辅助支持。

三、开展精准帮扶

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量质齐升的总体思路,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措施。

(一)分型精准帮扶措施

1.“生存型”个体工商户。开展创业扶持服务,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活力,帮助初创型、缺乏竞争力的个体工商户“稳得住”。优化市场准入,推进经营者直接变更、“一件事一次办”、集中登记等改革,打造“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登记服务。维护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个体工商户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加强创业指导,为个体工商户创业人员提供财税、金融、合规经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法规咨询指导服务。统筹整合资源,鼓励有条件地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低价或免费经营场所。落实政策性贷款,支持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申请“苏岗贷”、富民创业担保贷,给予低息信贷支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违法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开展支持发展创新服务,帮助处于稳定经营、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活得好”。“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打造优质用工服务,推动“一县一零工市场”建设,提供精准匹配、即时快招的零工市场暖心服务。强化保险保障,引导保险机构打造专属保险产品。强化金融服务支持,引导信贷资源向个体工商户倾斜,推动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信贷产品针对性、有效性。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规定,提升经营者技能素质水平。支持申请商标、申报专利等,提供“一对一”指导,创造便利条件。

3.“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开展转型升级服务,帮助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个体工商户“飞得高”。“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生存型”“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强化质量技术服务,依托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点,综合提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服务。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提供公益性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等法律服务。提升知识产权运用管理能力,支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开展商标品牌培育,挖掘“老字号”商标品牌资源,加大个体工商户字号、商标等权益保护力度。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补贴补助、贷款融资、用地用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做好转型企业跟踪服务。

(二)分类重点培育举措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对产品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品牌培育力度,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组织、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力量,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宣传推介。搭建供需对接渠道,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在产业集聚区、特色街区等区域,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提升商标申请便利服务,加强对商标品牌管理、保护、规划、运营指导。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打造更多发展平台。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对依托本地特色产业和旅游资源,开展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制作、土特产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的“特色类”个体工商户,积极打造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品牌,促进特色产业集群健康发展。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在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核心位置,设立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参加消费季、美食节等活动。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对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对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俗文化等进行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力度,提升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技艺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鼓励支持“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标准制定,给予主导制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指导服务。因地制宜提供运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的培训辅导,着力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能力水平。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对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支持线上经营,推动电商平台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引导电商平台提供免费数字化运营培训,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经营,提供减免基础费用、流量支持等服务。支持拓展市场,引导有实力的新兴个体工商户参加境内外展会,为其开展跨境线上交易、外贸服务、支付结算等提供指导和帮助。支持融入现代产业链,推动大型企业、链主企业与新兴个体工商户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合作,形成协作配套。支持提升竞争力,鼓励引导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申报知识产权。

四、工作要求

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提高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关键举措和重点工作,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多方力量支持,深入研究谋划,积极协调推动,确保整体工作落地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制度设计,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面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持续深入落实。

(二)切实加强部门协同。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工作办法》要求,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各相关部门积极推荐本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参加分类评选认定,同时要结合自身职能实际,主动落实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任务,研究出台更加精准有效政策措施,不断提升政策含金量。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和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做好政策宣传普及、专项调查调研、实施效果评估、推动党的建设等工作,协同推动政策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各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要求,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四)积极加强宣传引导。各地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个体经营者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党建引领、大胆创新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各地在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提出完善各项制度措施的建议,遇到困难问题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周恒  庄蕾

联系电话:18952266133  18905210656

 

附件:徐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办法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徐州市司法局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徐州市城市管理局

徐州市交通运输局

徐州市农业农村局

徐州市商务局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徐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徐州市数据局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徐州监管分局

2024年8月27日

 

附件

徐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办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徐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办法。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工人数等指标,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种类型,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针对性帮扶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生存型:处于初创或维持经营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等数据完成,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具体判定标准全省统一,在数据归集基础上实现自动分型判定。

(三)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分型判定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江苏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网”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76号)要求及时处理申诉异议。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四)分型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

2.判定标准

A.生存型。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②年报销售额在36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以下;

③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含经营者本人);

④设立时间20年(含)至25年。

C.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②年报销售额在120万(含)以上;

③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含经营者本人);

④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者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或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者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⑤设立时间25年(含)以上。

(五)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适用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持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丰富政策工具。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分为“名特优新”四类,定期进行认定,建立名录数据库,开展重点培育的措施。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其中一种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

“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在服务某一领域客户群体或者产品线方面具有较强专业能力。

“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及有关机构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判定标准

A.“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者知名度;

②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

③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江苏制造业龙头企业、纳税“双百”企业)提供配套服务超过两年的;

④执着坚守,本区域成立超过三年且有纳税额、吸纳就业表现突出;

⑤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县级以上)荣誉的。

B.“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

②个体工商户或者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③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④个体工商户获评(县级以上)星级农家乐或等级民宿;

⑤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行业商会等荣誉。

C.“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②经营者获得与自身经营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

③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

④产品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者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D.“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须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③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④从事与1650江苏现代化产业链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3.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个类型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把质量关,成熟一批入库一批。

(四)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完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

2.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调动行业协会等机构积极性,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五)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市市场监管局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地依托“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进行审核,开展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推荐认定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推荐,并通过“分型分类培育管理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六)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存在以下情形应移除出库:

A.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B.发生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将被自动移除出库;

C.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

(七)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