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连云港市市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7

政策级别: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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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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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连云港市财政局联合连云港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了《连云港市市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连财规〔202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连云港市财政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就《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暂行办法》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答:出台《暂行办法》基于以下考虑: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出台《暂行办法》依据是:《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传〔2021〕68号)、《连云港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21〕47号)等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

问:《暂行办法》所规范的财政奖补资金具体是指什么类别?

答:《暂行办法》所规范的财政资金明确为市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奖补资金,具体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资金,其中包括垃圾分类以奖代补资金、农村垃圾收运以奖代补资金。

问:《暂行办法》所规范的奖补资金管理实施主体具体是什么单位?

答: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城市管理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城市管理局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对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提出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考核办法;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问:《暂行办法》所规范的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哪些领域?

答: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宣传引导、考核评估,省级垃圾分类达标小区建设;支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支持垃圾分类设施规划、立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垃圾分类治理工作。

奖补资金严禁用于人员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支出,以及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问:《暂行办法》所规范的奖补资金如何分配和下达?

答: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引导激励、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实行年度资金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配。奖补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

(一)关于补助资金

1.采用因素法,按照各地常住人口数量、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农村5吨以上生活垃圾转运车数量、农村达标全域垃圾分类乡镇数量等因素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的补助资金=〔(该地区常住人口数÷∑各地常住人口数)×20%+(该地区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各地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20%+(该地区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各地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20%+(该地区农村5吨以上生活垃圾转运车数量÷∑各地农村5吨以上生活垃圾转运车数量)×20%+(该地区农村达标全域垃圾分类乡镇数量÷∑各地农村达标全域垃圾分类乡镇数量)×20%〕×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年度补助资金总额。

常住人口数量、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农村5吨以上生活垃圾转运车数量、农村达标全域垃圾分类乡镇数量等按各地向市城市管理局申报数据确定。每年市城市管理局根据补助资金测算需要,组织各地申报常住人口数量、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农村5吨以上生活垃圾转运车数量、农村达标全域垃圾分类乡镇数量等数据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测算,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意见。

2.对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垃圾分类工作给予补助,由市城市管理局提出补助方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3.第1、2项补助资金总额占奖补资金总额的60%。

(二)关于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占奖补资金总额的40%,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据考核办法,对各区(功能板块)当年工作开展情况、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垃圾分类覆盖率、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提升、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环境卫生整体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区(功能板块)进行奖励。各区(功能板块)奖励资金额度根据每年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总量以及考核办法综合确定。

市城市管理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垃圾分类治理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奖补资金支持重点,并依据上述资金分配方式研究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将资金下达至各区财政局或相关单位。

问:《暂行办法》何时实施?有效期多长时间?

答:《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也就是2023年1月18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