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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04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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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本决定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附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doc
关于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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