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扬州市“专精特新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

扬州市“专精特新贷”财政贴息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专精特新贷”产品工作方案》(苏财金〔2024〕2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扬府办发〔2024〕51号)有关精神,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专精特新贷”贴息政策,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贴息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并生产经营且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纳入江苏省专精特新企业库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贴息贷款需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备案登记,且登记分类为“专精特新贷”。仅限2024年-2026年期间新发放贷款,不含存量、展期、延期业务。

三、补贴标准

在省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予以风险补偿支持的基础上,我市统筹给予贷款金额年化1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对应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仅对1年期的部分进行贴息。

四、实施流程

1、贴息资金采用“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各银行“专精特新贷”发放情况,分期预拨贴息资金给各银行市级分行。

2、实施免申即享机制,每月10日前,各合作银行将下月到期贷款的应贴企业名单及贴息金额,报送至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备案。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收到备案材料20日内,对照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贷款发放明细表确认备案信息。

3、对成功备案的贷款,银行在收息时从市财政局预拨的贴息资金中直接扣减财政贴息。对于发生逾期,银行未能收回本息的贷款,财政不予贴息。政策到期后,市财政局将与各市级银行据实清算贴息资金。市财政局通知市级银行按要求提交贴息资金清算书面申请,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结合贴息政策规定和第三方审计结果,对贴息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4、对于2024年1月1日后,本细则发布前新发放且还本付息的贷款,采用先付后退的方式,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确定贴息清单,通过贷款银行返还企业。

五、资金来源

市级贴息资金按以下方式分担:市级财政与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市级财政先行垫付,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应承担的贴息资金每年通过结算方式扣回。各县(市、区)、功能区贴息责任以企业的注册地为划分依据。

六、其他事项

1、同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市级财政支持的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扎口审核和发放。

2、银行应主动告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有关贴息政策,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缓拨贴息资金。

3、为确保贴息资金合规使用,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强化监管。

4、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有关银行机构收到本实施细则后,应明确专职部门负责、指定联络员与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接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