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创业创新
宿科发〔2023〕50号
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宿迁高新区科技人才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宿发〔2022〕1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宿迁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宿科发〔2023〕48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在宿迁市依法设立的,聚焦我市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省级及以上重大创新平台、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或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在宿迁境内注册运营,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宿迁。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主体多元化,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才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20%。
(三)具备开展研究、试验和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自有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固定场地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五)以科学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型企业孵化等为主要任务。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等。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推荐。请有意向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按照《宿迁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宿科发〔2023〕48号)和本通知要求,编制相关申报材料,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市各功能区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推荐意见,上报至市科技局。
(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研究确定进入专家论证环节机构名单。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评审标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工作,通过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四)公示备案。专家论证意见经集体研究后,市科技局对拟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申请备案机构撰写《宿迁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应提出具体的阶段性产出考核目标任务,建设期不超过3年。
(二)各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明确推荐意见。
(三)本批次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材料纸质盖章版和电子版各1份,各地科技部门牵头汇总后,请于2023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408室。
联系方式: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胡萌萌 李冬冬 0527-84358715
科研机构与成果处 李明 张榆青 0527-84358577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