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16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转型与均等化供给,整合优化全省广播电视资源,激发内容创作活力,提升优质节目供给水平,不断增强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省广播电视局印发了《江苏省视听节目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苏广电规〔2025〕3号)。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视听节目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机制,扩大优质视听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制定出台了《办法》,并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平台定义与功能定位
《办法》中所称的“全省视听节目共享服务平台”,是指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建设的信息化系统,汇聚全省范围内优质视听节目资源,供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等单位共享使用,服务于全省受众,是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效能的重要抓手。
三、主要内容和原则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内容涵盖了平台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各级机构职责、节目供给与使用规范、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构建了“政府主导、共建共享、服务基层、依法合规、安全可靠”的平台运行框架,旨在通过制度规范促进节目资源的高效流通和公平使用。
四、职责分工与管理机制
《办法》明确了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平台的顶层设计和建设管理,具体包括平台系统开发、规则制定、资源汇聚、政策激励以及投诉处理等;设区市和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协助落实相关管理工作;各级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作为平台用户,应当遵守管理合约,履行提供节目资源的义务,并依法依规使用平台内容。
五、节目供给的来源与标准
《办法》明确了供给来源和提供标准。节目来源包括各级播出机构和传输机构提供的具有播映权的节目、政府采购获得的节目以及社会捐赠内容。各机构需按年度向平台提供规定时长的节目内容,省广播电视总台不少于200小时、市级不少于30小时、县级不少于6小时、省广电网络公司不少于60小时。供给节目需具备合法版权、符合技术规范,并作去标识、去广告等标准化处理。
六、节目使用规范与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平台节目可由各用户单位在许可范围和授权时限内自主播出,同时鼓励设立“共享节目专栏”。节目播出后须及时向平台报备。用户单位使用节目时必须履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等内容管理义务,并不得擅自超范围使用、改编、转售节目或用于其他非授权用途。平台节目播出时应标注“江苏省视听节目共享服务平台”相关信息,保持版权标识的清晰可见。
七、激励机制与违规惩戒
为调动共享平台用户单位积极性,《办法》建立了“基础赋分+加扣分”相结合的年度积分激励机制。对节目供给达标的单位给予播映权让渡资金补助,并对节目被广泛使用、获奖、参与联合制作等情况予以加分。对存在违规供片、违规使用、信息虚报等行为的单位,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严重者可暂停甚至取消平台使用资格,并纳入行业信用记录。
八、社会力量参与与资源共享
《办法》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共享服务平台捐赠节目播映权,支持公益文化内容传播。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广播电视剧片,应按照协议授权平台免费使用。捐赠行为被视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纳入单位的信用正面记录,形成良性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4月16日
江苏省视听节目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