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主题:减税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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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 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 装函〔2024〕60号)(附件1)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工信装备〔2024〕106号)(附件2)精神,做好我市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南京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附件3)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2023年度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 (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根据企业申报材料(附件4),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严格初核推荐后,于4月1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附件5)正式行文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一式6份)与电子版同步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并做好审核把关。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列入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 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 2024 年度清单,按规定 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联系方式:装备工业处,025-68788889

 

附件:

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4.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

5. 初核通过名单汇总表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7日   

附件: 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2.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3. 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pdf 4.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pdf 5. 初核通过名单汇总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