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监〔2023〕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已经中央科技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科技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科院
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科技委
2023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