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30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
政策主题:综合
淮人社发〔2022〕3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
《淮安市工伤保险基金市区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
2022年4月15日
第一条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抗风险能力,更好发挥基金调剂功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市区统筹的范围包括市本级、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各区基金由市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市级统收统支统管。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市区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算,统一管理、分级经办,职责明晰、缺口分担的原则。
第四条 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以及符合我省政策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 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浮动费率政策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政策,按全省规定执行。目前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工伤认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分别由市及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的规程执行。
第七条 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市区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省、市下发的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文件等规定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食宿费等标准按省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市区实行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协议文本,市本级和各区在辖区内做好各自经办服务工作,实现工伤保险业务系统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已签订且执行中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暂不调整,协议期满后按照全省统一的协议文本签订。按照“智能、便捷、高效”原则和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要求,规范经办流程。
第九条 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科学制定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支付机制。
税务部门做好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人社部门予以配合。
税务部门于征缴当月将已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归集至在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开设的“淮安市财政局待划转社会保险费”账户。市财政部门于征缴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出具划转“10204-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至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划转凭证或电子信息,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在收到市财政部门划转凭证或电子信息的同时,将其转入市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每月20日前,各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经区人社、财政部门审定的次月用款计划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须及时将基金拨付到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解到各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 各区结余基金,在规定期限内划入市社保基金专户,作为市区统筹基金,由市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省级统筹储备金由市按规定统一上解。
第十二条 实行基金市区统收统支后,市每年年初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向各区下达基金收支计划。预算年度内,在各区完成规定收支任务的前提下,对当期基金赤字和重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按规定向省争取省级储备金补助,省补助后仍不足支付的,从市区基金结余中列支。累计结余不足时,由市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基金缺口分担办法,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各区因未完成基金收入计划(剔除不可抗力因素)和违规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收支缺口,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并将所需资金按规定上解市社保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 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监管体系,人社、财政、税务、审计、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对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五条 各区应加强基金市区统筹推进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扩面征缴、工伤保险待遇发放主体责任,按照统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和标准规范支出,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订的《淮安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淮安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人社发〔2016〕213号)同时废止。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共同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根据上级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
2010-12-20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2020-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