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29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宿科发〔2022〕39号
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宿迁高新区科技人才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将《宿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科技专家库建设,规范宿迁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决策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宿迁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宿迁市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市专家库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入库等工作。市专家库广泛集聚市内外高层次专家,为全市科技项目评审、现场考察、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科技咨询等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章 市专家库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咨询工作;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工作。院士等高层次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4.无科研失信和严重社会失信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 入库专家的专业条件。
1.技术类专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2)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3)市级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
2.管理类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取得相关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2)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课题),且在科技管理、行业管理、技术中介、技术咨询服务等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3)具备丰富科技行政管理或决策咨询经验的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科技园区、创新创业载体等的高级管理人员。
3.财务类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并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等职业资格人员;
(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3)市级以上创新型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4.投融资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或产业基金等投资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2)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公司等大中型金融机构中具有5年以上科技金融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专家入库方式,原则上向科研一线倾斜:
1.公开征集。市科技局公开发布征集宿迁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息通知,在线填写《宿迁市科技专家入库申请(推荐)表》(附件1),专家可自愿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入库。
2.主动邀请。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专家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后入库。
3.共建共享。市科技局通过与市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予以调整出市专家库:
1.因专家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或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2.接受评审咨询活动通知后,无故缺席3次以上的;
3.参加评审咨询活动过程中,不遵守组织单位提出纪律要求的,影响评审咨询严肃性的;
4.学术思想、专业评判背离科研事实、违背科研道德和科技伦理规范,不能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履行专家职责的;
5.擅自泄漏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6.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7.以参加专家活动为名,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8.专家出现严重失信的、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9.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七条 市专家库专家的选取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市科技信息中心根据各业务处室要求遴选候选专家,相关活动结束后将专家评价结果汇入市专家库专家信用栏目。
第八条 从市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轮换原则。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同一专家一般不得连续3年参加同一类市级评审咨询工作,同一专家同一年度参加市级评审咨询活动不得超过6次。
2.同行评议原则。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咨询项目领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充分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根据项目需要选取专家。
3.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1)是被评审咨询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与被评审咨询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3)两年内与被评审咨询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
(4)与被评审咨询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或有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咨询的;
(5)其他与被评审咨询项目有关联且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的情况。
(6)现场被提出回避要求的,经核实符合回避要求的进行回避,专家组成员不做递补。
第九条 各业务处室在组织专家活动开始时,应对到场专家提出信息保密、纪律遵守等方面的要求,并请专家签署承诺书,承诺在评审咨询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和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拥有的权利:
1.独立提出评审咨询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或影响;
2.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咨询活动;
3.个人信息及活动中发表的评审咨询意见等,应得到组织单位的保护;
4.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活动时应履行的义务:
1.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咨询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咨询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咨询单位的知识产权;
3.参与评审咨询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4.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咨询单位及有关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代为说情;
5.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市专家库的资格审验、信用评定。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6.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专家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专家信用评价。各业务处室在使用专家后3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4 个等级进行客观评价,填写《宿迁市科技专家评审咨询活动评价表》(附件2)并录入市专家库系统。
第十三条 评价主要内容:
1.遵守评审咨询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
2.工作态度和专业水准状况;
3.履行评审咨询职责的能力;
4.执行回避与保密规定的情况;
5.其他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 结果运用。信用评价出现D级,予以调整出专家库,3年内不得再次入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的评审咨询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咨询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咨询、违反评审咨询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咨询活动,必要时可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严格保障市专家库信息系统及专家个人信息安全,使用市专家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市专家库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市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本单位专家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咨询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科研诚信档案、情况通报至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入库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予以情况通报,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宿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07-29